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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考試復習資料

國際私法考試復習資料

1 

國際私法的定義:

國際私法是綜合適用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和

民商事法律沖突,集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范、

沖突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規范、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范

與國際商事仲裁規范于一體的獨立法律部門。

2 

沖突規范概念:

沖突規范是由國內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

指出某種涉外民商事關系應當適用何國法律來

調整的規范,因此,沖突規范也被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

3 

沖突規范的的運用

重點掌握:反致(

renvoi

)是沖突規范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個法律問題,亦是限制外國法適用的手段。通

常說來,反致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

一般意義上的反致是指廣義的反致,是一個總括性的概念,

包括狹義

的反致、轉致、間接反致和外國法院說等。

識別:國際私法上的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構成作出“定性”或“分類”

,將

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

并對有關的沖突規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詞進行解釋,

從而確定應當適用哪一沖突規

范去援引準據法的認識過程。

其他:連結點:在沖突規范的“系屬”中,把特定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

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的術語中被稱為“連結點”

point of contact

)或連結因素(

connecting factor

,亦

有人稱之為連結根據

connecting ground

。

沖突規范的

“系屬”

就是由連結點加上其導向的法律所組成的。

系屬(

attribution

)是指規定沖突規范中“范圍”所應適用的法律。

范圍(

category

,又稱為連結對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起作用的事實(

operative facts

)或問題的

分類(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沖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或要處理的法律問題,通過沖

突規范的范圍可以確定該規范用于解決哪一類民商事法律關系。

如“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條沖突規范中,系屬是“侵權行為地法”范圍是“侵權行為”連

結點是“侵權行為地”

。

4 

我國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中關于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重點掌握例外: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

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

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四條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

適用

登記地法律。

重點掌握例外: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

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

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

其主營業地。

5  

時效法律適用一般原則:適用基礎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我國為大陸法系,將其視作實體法問題,如合

同適用合同準據法。

中國有關時效的法律適用

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6  

物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物之所在地法

對于物權的法律沖突,

無論是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還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

世界各國一般主張適用物

之所在地原則加以解決。

我國涉外物權法律關系的適用(需要掌握)

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重點掌握例外情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船舶的所有權和抵押權都適用,船旗國法律。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權適用國籍登記地法。

7  

簡答題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autonomy 

of 

parties

,又稱為主觀說或意向論(

intent 

theory

,是指合同當事人可

以通過雙方的協議自由選擇支配合同關系的準據法。該原則認為,

既然當事人可以依據

“契約自由”

創設

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當然有權決定選擇指導該協議的準據法。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應用

1.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

2.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

3.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

4. 

關于強制性規定的問題

(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1. 

雇傭合同

2. 

消費合同

3. 

不動產合同

二、客觀標志說

與意思自治原則相反,

客觀標志說主張法院依照

“場所支配行為”

原則以與合同最適合的某一客觀標志為

依據,確定合同的準據法。

(一)確定合同準據法的客觀標志

(二)客觀標志說確定合同準據法的基本方法

三、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者

選擇無效的情形下,由法院在與該合同關系有聯系的國家中,選擇一個與該法律關系本質上有重大聯系、

利害關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

(一)特征性履行方法

(二)合同要素分析法

四、合同自體法說

合同自體法說(

theory of proper law of contract

)是

19

世紀由英國法官發展起來的一種主張。從合同自體

法的歷史演進來看,英國的合同主體法說受到

17

世紀荷蘭法學家胡伯的影響,經歷了以當事人意思自治

為主的主觀論時期、

以強調最密切聯系原則為特征的客觀論時期,

以及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

以最

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現代論時期。

五、關于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探討

我國國際私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

為與國際上的普遍作法一致,

保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涉外合同

準據法的主要原則是可取的。

對于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情形,學界的傾向性觀點是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出于公共秩序等多方面的考量,對于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一些合同,則應保留只能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

適用順序:國際條約→當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聯系原則→國際慣例

重點掌握例外情況:與外資有關的→適用我國法

消費合同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

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

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

服務提供地法

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勞務合同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

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

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

適用用人單位主

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

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

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還有三種例外:外資合同,勞務合同,消費合同

8 

我國關于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

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

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七條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

適用當事人

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9  

我國關于涉外結婚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

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

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

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

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

均為

有效。

10

我國有關夫妻關系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系,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國籍國法律或者

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

適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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