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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教師本科教學工作規范

山東大學教師本科教學工作規范

(試行)

山大字[2005]16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教師本科教學工作,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致力于培養中國最優秀的本科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我校從事普通本科教學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執教資格

第三條主講教師應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不符合主講教師崗位資格的任課教師,須經院(部)教學指導委員會批準方可承擔教學任務。

第四條新聘教師必須按照《山東大學教師招聘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選拔,獲得崗前培訓合格證,并通過院(部)教學指導委員會組織的試講。

第五條參加學校組織的現代化教育技術培訓,成績合格。

第六條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具備正確使用規范漢字的能力,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甲等,并熟悉漢字的各項規范標準。

第三章教學職責

第七條承擔教學任務。教師要擔任課程的講授或指導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工作。教授、副教授必須承擔本科教學任務,服從學院(部)教學任務的安排。60 歲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學年至少為本科生講授一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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