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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人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2009-10-28 13:8互聯網【大中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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