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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2015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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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

體責任,

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建立長效機制,

同時

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

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

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

(

含設計、制造、安裝、

改造、修理,下同

)

、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

(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

查。

本規則不適用于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

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

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

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

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

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

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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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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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

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

根據需要,

可以

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

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

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

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

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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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二)近

2

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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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

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

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

制定計

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

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

屬于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每年日常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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