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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離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消防用表

主要危險有害物質性質列表

編號

名稱

熔點

沸點

閃點℃

自燃點

爆炸極限

% 

毒性

可燃

等級

下限

上限

1 

甲醇

-97 

64.7 

11 

385 

5.5 

36.0 

有毒

甲類液體

2 

乙烯

-169.4 

-103.9 

-50 

425 

2.7 

36.0 

有毒

甲類氣體

3 

丙烯

-185.3 

?

47.7

?

66.7

455

2 

11.1 

有毒

甲類氣體

4 

1-

丁烯

-185.4 

-6.4 

80 

455 

1.8 

9.6 

有毒

甲類氣體

5 

乙烷

-183.3 

-88.6 

<-50

472 

3 

15.5 

有毒

甲類氣體

6 

丙烷

-187.6 

-42.1 

-104 

450 

2.1 

9.5 

有毒

甲類氣體

7 

氫氣

-259.2 

-252.8 

253 

500 

4.0 

74.2 

無毒

甲類氣體

8 

一氧化碳

-205 

-191.5 

<-50

608.9 

12.5 

74.2 

有毒

乙類氣體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相鄰工廠或設施

防火間距(

m

液化烴罐組

(罐外壁)

甲乙類液體罐

組(罐外壁)

可能攜帶可燃

液體的高架火

(火炬中心)

甲乙類工藝裝

置或設施(最

外側設備外緣

或建筑物的最

外軸側)

全廠性或區域

性重要設施

(最外側設備

外緣或建筑物

的最外軸側)

居民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50 

100 

120 

100 

25 

相鄰工廠(圍墻或用地邊界線)

120 

70 

120 

50 

70 

場外鐵路

國家鐵路線(中心

線)

55 

45 

80 

35 

- 

場外鐵路線(中心

線)

45 

35 

80 

30 

- 

場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級公

路(路邊)

35 

30 

80 

35 

- 

其他公路(路邊)

25 

20 

60 

25 

- 

交配電站(圍墻)

80 

50 

120 

40 

25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

倍旗桿高

1.5

倍旗桿高

80 

1.5

倍旗桿高

- 

Ⅰ、

Ⅱ國家架空通信線路

(中心線)

50 

40 

80 

40 

- 

通航江、河、海岸邊

25 

25 

80 

20 

- 

地區埋地輸

油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

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烴

(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區埋地輸氣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裝卸油品碼頭(碼頭前沿)

70 

60 

120 

60 

60 

注:

1. 

本表中相鄰工廠指除石油化工企業和油庫以外的工廠;

2. 

括號指防火間距起止點;

3. 

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

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 

丙類可燃液體罐組的防火距離,可按甲、乙類可燃液體罐組的規定減少

25%

;

5. 

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防火距離,可按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規定減少

25%

;

6. 

地面敷設的地區輸油(輸氣)管道的防火距離,可按地區埋地輸油(輸氣)管道的

規定增加

50%

;

7. 

當相鄰工廠圍墻為非火災危險性設施時,其與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防火間距最

小可為

25m

;

8. 

表中“—”表示無防火間距要求或執行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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