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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畢業論文:我國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設想

      

25

                 中南民族大學學報

(

人文社會科學版

)

    

          

 

   

 

Vol.

25

2005

5

月 

 

    

Journal

of

So

u

th

-

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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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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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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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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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

a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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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d

Social

Science)

    

   

May

2005

a

楊 紅

(

湖北警官學院

治安

教研室

,

湖北

武漢

430034)

摘 要

:

公安管理體制就是

指我國的公安機關為

實現相關權力而設

置的各種機構以及

相應的組織領導制

,

前應

當進一步改進

和完善“

條塊結合

,

以塊為

主”

領導體制

,

并對公

安管理體

制作如下改

:

持全國公安

工作統

一受黨

中央、

國務

院的領導

;

建立統

一的警察

管理體制和

統一的公安

級別建制

;

對公安

治安部門

和公安刑偵

部門進

行適當的“

分類管理”

;

完善地方公安管理體制

,

明確相

互間的執法權限分工。

關鍵詞

:

公安管理體制

;

改革

;

垂直管理

;

條塊結合

中圖分類號

:

D

922.

14

     文獻標識碼

:

A

     文章編號

:

1672-

433

X

(

2005)

-

0079-03

  在我國

,

公安機關的基本權力可以分為四大類

:

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

刑事訴訟方面的權力、

事方面的權力和緊急狀態處置方面的權力。與之相

對應

,

公安機關的性質可以被表述為具有武裝特點

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專門機關。而我國的公安管

理體制就是指我國的公安機關為實現以上權力而設

置的各種機構以及相應的組織領導制度。

一、

我國公安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現行的公安管理體制是隨著我國建國前各

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革命政權的建立、

發展而逐

步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建國前

,

公安機關及相應體制

就有了相當長的存在和發展歷史

,

這在世界革命史

上也是很獨特的。

中國共產黨一誕生就面臨著在反革命政權下如

何保衛自己的問題。

1927

年“

4.

12

反革命政變后的

當年

12

,

中國共產黨在上海建立了黨的第一個保

衛機關—

—中央特科。

井岡山革命斗爭時期

,

中國共

產黨

建立

了蘇區

政權保

衛機

關—

反委員

會。

1931

年在中央蘇區根據地成立了國家政治保衛局

,

在各邊區成立了政治保衛分局

,

當時按蘇聯模式采

取“

垂直領導”

的管理體制

,

強調“

獨立系統”

。

遵義會議以后

,

以毛澤東為核心的黨中央改變

了以往“

垂直領導”

的做法

,

強調各革命根據地的公

安機關要受革命根據地的黨委領導。

1939

2

,

黨中央書記處決定在黨的高級組織內設立社會部

,

社會部當時實質上成為各根據地公安保衛工作的最

高領導機構

,

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安管理體制開始形

成。

解放戰爭時期

,

黨中央決定在所有新收復的大

城市進行軍事管制。公安機關在城市軍管會的統一

領導下

,

開展肅清國民黨特務的斗爭。

這個時期的管

理體制與抗日戰爭基本相同。

建國以后

,

各級公安機關相應地隨著各級政府

的成立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地建立起來。

1949

11

,

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提出

:

各級公安部門均實

行黨組制

,

公安部門黨組受同級政府黨組領導

,

把黨

的決定通過黨組變成政府的決定。各級公安部門應

接受同級政府黨組領導

,

把黨的決定通過黨組變成

政府的決定。

各級公安部門應接受同級政府領導

,

時在方針、

政策、

業務上又接受上級公安部門領導。

1950

,

毛澤東同志在第一次全國經濟保衛工作會

議的總結報告中又批示

:

保衛工作必須特別強調黨

的領導作用

,

并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

,

否則是危

險的。

這標志著公安管理體制框架的初步形成。

1983

4

,

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公安會議

,

定把公安機關的反間諜和對外情報工作分出去

,

建國家安全部。同時

,

把勞改、

勞教的管理工作整建

制地移交司法部。公安機關在堅持黨和政府的領導

原則下

,

實行“

塊塊和條條相結合

,

以塊塊為主

,

分級

管理”

的體制。

1991

,

第十八次全國公安會議指

:

對公安隊伍的管理實行條塊結合

,

以塊為主的

體制”

。同年

,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

 收稿日期

5

作者簡介

楊紅

(

6

)

,

湖北省鐘祥市人

,

湖北警官學院教師

,

主要研究公安管理。

79

a

:

200

-

04-

11

:

197

進一步明確規定

:

公安機關實行“

統一領導

,

分級管

,

條塊結合

,

以塊為主”

的管理體制

,

正式形成現行

公安管理體制。

二、

對我國現行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思路

應該說

,

我國的公安管理體制是我國歷史經驗

的總結

,

在歷史上的不同時期均產生了重要的不可

替代的作用。但是

,

隨著國家經濟、

政治體制改革的

進一步深入

,

作為國家行政管理體制重要組成部分

的公安管理體制

,

也越來越不適應形勢和任務發展

的要求。

有學者提出

,

公安機關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存

在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如下三個方面的矛盾

:

地方人、

財、

物管理與上級公安機關業務領導的矛盾

;

地方濫

用行政領導權與公安機關嚴格執法、

嚴格管理的矛

;

地方黨委政府被動領導與同級公安機關爭取領

導的矛盾等。

并提出了公安體制改革的新思路

:

省級

以上公安機關保持“

以塊為主”

,

地、

市級以下公安機

關先試行“

由黨領導

,

統一管理

,

條塊結合

,

以條為

主”

的新管理體制

,

:

地、

市級以下公安機關建立一

套自上而下脫離地方的人事管理體制。將公安人事

管理權的核心部分

,

即公安人員的升、

降、

進、

出的決

定權控制在上級公安機關手里。

同時把干部選擇、

核、

任免權及人員的調動、

招聘、

辭退權由上級公安

機關統一管理。這種管理體制要求在用人制度上統

一引入競爭機制

,

業務部門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

,

行雙向選擇、

競爭上崗、

優勝劣汰、

獎勤罰懶。

還有學者認為

:

長期以來

,

我國的公安管理體制

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確立的今天

,

這種公

安體制已顯露出多方面的問題。如

:

領導體制不順

,

關系偏移

,

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傾向

;

管理體制不

統一

,

條塊分割

,

警力分散

,

容易助長分散主義現象

的發展

;

管人與用人相分離

,

容易產生“

管人不管事

,

管事不管人”

的弊端

,

阻礙隊伍的自身發展

;

分灶吃

飯”

的財政制度

,

容易導

致“

利益驅動”

和“

三亂”

;

機構臃腫

,

層次重疊

,

職能交叉

,

容易導致人浮于

,

效率低下等。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條塊結合

,

以塊為主”

的領

導體制。這是一個十分敏感、

尖銳的問題

,

也是一個

無法回避的問題。

提出這個問題不是要全面否定“

塊結合

,

以塊為主”

的體制

,

而是針對這一體制運行

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

進行必要的改革和調整。

學者的具體建議是

在堅持公安部、

省公安廳下管一

級的同時

,

以市

(

地級市

)

為塊

,

對公安工作、

公安隊

伍實行垂直管理。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強

和改善黨對公安工作的領導的需要

,

是實行依法治

國戰略方針的需要

,

是建設一支高素質、

能打硬仗、

為群眾喜愛和信任的公安隊伍的需要。

三、

我國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

以上多種觀點中

,

對我國現行的公安管理體制

均提出了不少的質疑

,

足以說明現行公安管理體制

存在問題。

對于我國現行公安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

由于相關論著陳述較為全面

,

這里筆者就不再多作

論述了。

筆者在此想討論的是

:

基于與國際接軌以及

我國司法實際的需要

,

我國的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應

當如何進行的問題。新的公安管理體制應該既能使

公安機關置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

,

又能最大限

度地體現其社會功能

;

既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發展

,

又能順利地與國際上的警察管理體制

融合

;

既能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

,

又能提高刑事破案的工作效率。

具體地說

,

筆者對我

國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如下

:

1.

應當堅持全國公安工作統一受黨中央、

國務

院的領導。

從組織領導體制上說

,

黨中央的領導是中

國共產黨對公安工作的最高領導。各級公安機關的

黨委

(

黨組

)

,

對本機關公安工作實施的集體領導

,

是黨對公安工作進行領導的具體體現。

另外

,

根據憲

法第

89

條的規定

,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公安、

司法行

政等工作。公安管理體制不僅要保證從中央到地方

的統一領導

,

加強黨中央以及上級公安機關黨委

(

)

對公安工作的領導作用

,

而且要完善地方黨委的

領導、

監督和保障作用

,

從而更加有效地維護了黨對

公安工作的領導權威。

2.

應當建立統一的警察管理體制和統一的公安

級別建制。

從國家一級來看

,

除國家安全部從公安部

劃分出去

,

擔負國家對外安全保衛特別任務外。

我國

還存在許多其它公安性質的機構

,

:

交通部長航公

安局、

民航公安局、

林業部公安局、

鐵道部公安局等

,

這些部門的執法權限與公安機關相同

,

但業務上、

政上都不受公安部的領導。而根據《

人民警察法》

2

條的規定

,

我國的人民警察僅包括公安機關、

國家

安全機關、

監獄、

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

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這樣

,

交通部長航

公安局等機構的人民警察即“

師出無名”

,

而應當

都納入公安部統一領導

,

使公安管理體制由公安部

全面負責。

我國現階段的公安級別建制依據國家行政機關

級別建制分別為

部、

(

)

、

(

)

、

(

分局

)

。中

                  中南民族大

學學報

(

人文社會科學版

)

   

 

 

 

 

       

2005

:

:

80

央管理機構為公安部

;

省、

直轄市、

自治區為廳

(

)

;

省轄市、

自治州、

地區為局

(

計劃單列市付廳級、

其他

為處級

)

;

不設區的市、

縣、

市轄區為局

(

科級

)

或分局

(

計劃單列市的區為處級

)

。但我國一些地方公安機

構五花八門、

規格高低不一

,

明顯不利于公安機關的

實戰需求。

3.

應當對公安治安部門和公安刑偵部門“

分類

管理”

。如前所述

,

公安機關是我國治安行政機關和

刑事司法機關。

因此

,

如何理順公安管理體制實質上

就是如何理順這兩個部門的管理體制。從現階段的

管理體制來看

,

各級公安機關隸屬于各級人民政府

,

同時業務上受上級公安機關指導

;

人事管理實行屬

地主義原則

,

地方公安機關的公安人員的任免都由

當地政府決定。

這種隸屬人事關系致使非法干擾、

帶關系等違法行為有機可乘。而現行管理體制中武

裝警察、

消防、

邊防則由公安部垂直領導

,

其余都為

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行政領導和上級業務領導

(

市轄

區的公安分局的任免由市局決定

)

。

筆者以為

:

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

,

重新界定各

公安部門的隸屬關系。

其中

,

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和

刑偵部門是主要的執法部門

,

有其自身的特點

,

既不

能像銀行那樣簡單地由中央直管

,

也不能像工商、

務一樣由省直管

,

應區別作不同的管理體制劃分。

安部門是負責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的部門

,

地域性較

;

而刑偵部門是行使刑事偵查權的部門

,

是國家司

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我國加入

WT

O

后以及隨

之而來的經濟國際化趨勢

,

各種跨地域甚至跨國犯

罪也逐漸增多

,

打擊刑事犯罪也出現了橫向聯合的

趨勢

,

因此對其的管理應不同于地域性較強的治安

部門。

從我國的犯罪現狀來看

,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

作祟

,

很多案件在橫向聯合時均出現了一些不協調

的聲音

,

不同地方的刑偵部門出于不同的目的

,

在具

體案件的處理中會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有必要對刑

偵部門實行垂直領導

(

包括行政領導和業務領導

)

,

地方人大可以行使監督制約權。公安刑偵部門領導

人的任免應有一定的特殊性

,

不能隨意由當地政府

甚至公安機關負責人隨意任免、

調換。

這樣就使刑偵

部門成為與邊防、

消防部門相同的公安部門

,

對于預

防某些犯罪的地方保護和增強跨地域犯罪的打擊力

度具有重大意義。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

刑偵部門的垂直管理

體制

,

不同于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公安系統

中實行的“

垂直領導”

體制

,

后者指在公安保衛系統

形成一個封閉的體系

,

從上級到基層

,

逐級實行指令

性領導

,

地方黨委完全無權過問和干預公安工作。

,

對公安機關完全的垂直管理是不適合我國國情

的。

地方公安工作是具有地方性的

,

如何解決地方治

安問題

,

必須從地方實際情況出發

,

必須與地方各項

工作相配合

,

必須與當地的中心工作相結合

,

而離開

地方人大的監督、

地方黨委的正確領導是做不到這

一點的。

4.

應當完善地方公安管理體制

,

明確相互間的

執法權限分工。我國的四級公安機關在具體的公安

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是不同的

,

部、

(

)

級公安機關

主要負責領導全國或全省

(

自治區、

直轄市

)

的公安

工作及組織、

協調跨地市或跨省犯罪的偵破工作

;

(

)

、

(

分局

)

級地方公安機關則直接擔負著打擊

違法犯罪、

維護社會治安的艱巨任務。

隨著社會治安

形勢的日益嚴峻

,

公安機關管理體制也需調整

,

使之

與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作為實

戰部門的地方公安機關機構的設置要從實際出發

,

因地制宜

,

因事制宜

,

不宜強求上下完全對口

,

也不

要求左右互相看齊

,

要根據工作需要實事求是地設

置。設置中要充分發揮機構編制部門的綜合、

協調、

監督作用

,

規定機構層次

,

減少運轉環節

,

堅決撤銷

中間領導層次

,

改變層層“

請示”

、

公文旅行等現象。

另外

,

要明確劃分部門間的執法權限

,

避免分工

模糊、

執法權限重復。如

:

有的地方戶籍工作經常是

派出所查完了

,

戶籍科來了

,

接著治安部門還要來

;

有些地方的治安部門和刑偵部門對刑事案件發生重

復管轄

;

有的地方同一個案件

,

派出所在查

,

區公安

分局在查

,

市公安局也在查。這種情況的發生

,

一方

面導致公安資源的浪費

,

另一方面也讓人民群眾茫

然不知所措。

因此應盡可能地從優化管理角度出發

,

減少執法權限交叉現象的發生

,

提高公安執法效率。

(

責任編輯 程 蘋

)

24

卷 

     

        

楊 紅

:

我國

公安管理體制改革

的若干設想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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