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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要求規范GB50160-2008

實用標準

文檔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第一章

總則

1

0

1

為了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中,貫徹

"

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

"

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1

0

2

本規范適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氣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

工程的防火設計。

1

0

3

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本規范未作規定者,應符合

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或規定。

第二章

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2

0

1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

2

0

1

分類??扇細怏w的火災危險性

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

類別

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

%(體積)

10

%(體積)

2

0

2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

2

0

2

分類;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2

0

2 

類別

名稱

特征

A 

液化烴

15

℃時的蒸氣壓力>

0.1MPa

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

的液體

B 

可燃

液體

A

類以外,閃點<

28

A 

閃點≥

28

℃至≤

45

B 

閃點

45

℃至<

60

A 

閃點≥

60

℃至≤

120

B 

閃點>

120

二、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

B

,類液體;

三、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應視為乙

A

,類液體。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三。

2

0

3

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防火規范》的有關

實用標準

文檔

規定執行。

甲、乙、丙類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四。

第三章

區域規劃與工廠總體布置

第一節

區域規劃

3

l

1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

和火災危險

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3

I

2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

上風側。

3

I

3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3

I

4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

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

3

1

5

石油化工企業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的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應采

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流入水域的措施。

3

1

6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

嚴禁穿越生產區。

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

3

I

7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

1

7

的規

定。防火間距的起止點,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六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

應經幅射熱計算確定;

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

離,并不應小于表

3

1

7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3

1

7 

除液化烴罐組、可能攜

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

炬外的工藝裝置或設

液化烴罐組

可能攜帶可燃液

體的高架火距

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00 

120 

120 

相鄰工廠(圍墻)

50 

120 

120 

國家鐵路線(中心線)

45 

55 

廠外企業鐵路線(中心線)

35 

45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

(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45 

55 

80 

廠外公路(路邊)

20 

25 

變配電站(圍墻)

50 

80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

倍塔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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